为了切实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根据学校有关教学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落实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切实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尤其是使用多媒体技术授课的教师),确保充足的课堂教学准备时间。合理分配课堂教学时间,按时上、下课,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堂。
第三条 每门课程第一堂课,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课堂纪律,该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分配比例。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可采取点名、课堂提问、随堂作业等形式考勤,清点人数同时需要学生干部提供未到学生名单。响铃后未到记迟到一次,响铃15分钟后未到记旷课一节。原则上要求每堂课都要进行考勤。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安排课外辅导,每门课程均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指导和答疑。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应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相关院(部)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反映。
第七条 教师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严禁私自调课、停课(含实验课、毕业实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按要求进行调课。凡未经批准私自调课、停课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课前写出规范的教案。
第九条 课堂讲授必须注意培养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同时应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充分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条 教师在课堂授课过程中,不得接听电话,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团、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经常向辅导员、学业导师或班主任反馈课堂考勤、学习纪律、学习效果等情况,与辅导员、学业导师或班主任共同做好育人工作。
第十三条 上课前,班级值日生擦净黑板,摆正讲台。学生听到铃响后应安静地坐在教室里等待老师的上课。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上课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病因事请假须持院(部)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签字的请假条。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
第十五条 学生课堂违纪情况与总评成绩挂钩,如旷课在平时成绩中扣分,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扣分,扣分分值由任课教师酌定。累计缺课时数达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应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准随意进出教室,不准在教学区内喧哗或做其他任何有碍课堂秩序的事。
第十七条 学生应着装得体进入教室。课堂上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携带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物品进入课堂。对于违反课堂纪律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院(部)要加大课堂教学管理力度,加强对学生上课到课率及课堂纪律的检查,院(部)领导和教研室主任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的教学情况,切实加强对教学各环节的检查、督促和监控。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定期教学秩序通报制,对教学运行情况、教室卫生管理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